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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由于韶关冶炼厂超标排放含镉废水,北江韶关段出现镉严重超标现象,污染水体一直流到下游的英德、清远等地,造成重大的水污染事故。为此,这项新条例特别规定:地方政府的河流水质达标与否,将由河流下游的环保机构的检测结果为准,如果水质不达标,该地的环评审批权将被收归其上一级政府。
有人大代表认为,这项新条例责任明晰,有利于实际操作。
但也有政协委员提出,上游的水质污染与否,最好能由第三方进行检测,保证结果的客观。
无论如何,这项条例首次对跨行政区域河流水质保护执法提供了一个标尺,但是如何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仍然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来源于:http://gd.news.sina.com.cn 2006-06-06 20:35 广东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