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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历争议案诉讼 凸显教育发展瓶颈

    来源: 中国贸易报   作者: 高子儒 韦强 邬宏威 杨健 李银生   发表时间: 2015-5-26    浏览: 1214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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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职业教育制度期待探索 
        由于无法通过法定信息公开途径得到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设定的关于教授应聘条件的合法依据,我国知名经济学家陈世清先生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教育部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公开相关规定的法律依据。2015年5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件,代理律师为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韦强律师。
        基本事实情况
        据韦强律师介绍,知名经济学家陈世清先生1978年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语文、政治成绩均列福建省第一,总分比本科第一批录取线高20多分,按高考正常录取程序能被大学录取,但由于福建省委党校在当年高考生中浑水摸鱼招生,采取欺骗蒙蔽的方法抢在高校录取前非法招收陈世清先生,致使陈世清先生无法按国民教育系列的渠道获得国家认可的学历(福建省委党校在当年高考生中非法招生,陈世清先生目前正在走司法程序)。尽管如此,陈世清先生在多年的工作中通过理论联系实际搞研究,取得大大超过博士和北大清华现有教授水平的学术成果(可在网上查到)。
        近年陈世清先生在拟申请博士学位与应聘北大清华教授时,被北大清华有关部门告知,同等学历申请博士学位必须有硕士学位5年以上且获得国家级奖项;应聘北大清华教授必须有博士学位,不少科系规定必须是世界顶级名校毕业博士,必须在国际顶级刊物发表论文。陈世清先生认为北大清华上述规定既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也没有科学根据,同时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学历、学位不是获得学识的必要环节,不是学术的必要前提,不是学术评价的必要参照;“世界顶级名校”、“国际顶级刊物”都是内涵模糊的概念,“世界顶级名校”毕业、“国际顶级刊物”发表文章不是学术水平最高标准,也不是学术评价的终极标准,北大清华上述规定有内部人以高校自主办学为名,通过用学历评价代替学术评价用自身标准制造门槛垄断学术评价话语权与国家学术教育公共品资源不当竞争、不当得利的嫌疑,不但违背宪法而且违背科学发展规律,严重阻碍了我国科学的发展与北大清华建成世界一流大学,所以陈世清先生于2014年5月11日分别发函北大、清华,要求对上述规定的合法性依据予以公开,但一直未收到北大、清华的正式答复。
        由于学位授予与大学教师聘任是国家授权行政行为与公共服务行为,北大、清华作为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上述信息公开要求不予置理,系行政不作为,并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公众对国家学术教育公共品资源的配置使用是否科学公平合理的知情权。北大清华的上级行政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36、37条及其他相关条款,陈世清先生于2014年7月20日发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要求对北大清华的行政不作为作出行政复议。教育部于2014年7月22日复函称陈世清要求北大清华公开的信息不属于高等学校信息的范畴,在形式上不符合《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北大清华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方式方法渠道,未对陈世清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做出实质性的行政复议决定。陈世清先生认为,要求北大清华公开的信息均属于高校信息公开的范畴,陈世清先生作为申请人无论是要求北大清华公开高校信息还是要求教育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在内容和形式上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教育部所谓的北大清华在信息公开的方式渠道方面的特殊要求不能抗拒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所以教育部必须对陈世清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实质性的行政复议决定。在万般无奈之下,陈世清先生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依法公开相关规定的法律依据。
        申诉的基本情况
        教育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辩解说高校颁发学位与招聘教师属于高校自主办学权限,无义务公开相关信息,教育部也无权利要求高校公开相关信息。陈世清认为,北大清华作为中国最高学府,其教师聘任条件与学术评价标准对全国其他高校有示范引领作用,因此北大清华聘任教师属于公共服务范围,其运作模式、招聘教师条件依据等相关信息必须公开;国家对北大清华实行巨大的资源倾斜,北大清华是否能出真正的成果,出了什么样的成果,纳税人有知情权。由于北大清华所制定的莫名其妙的条件,使自己第一流的成果无法在北大清华这个平台得到推广,同时却使大量有“世界顶级名校博士”头衔、能够在“国际顶级刊物”发表文章、能够讲一口流利英语的二三流乃至不入流的学者得以占据,使社会话语权分配“劣币驱逐良币”,使社会处于严重的前沿知识信息不对称状态,从而对社会发展造成误导。这不但对自己不公平,而且对社会不公平。韦强律师则认为,根据有关法规,高校人事聘用条件及其依据也属于法定信息公开的范围。
        本案引发的思考及对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的深远意义
        离开了学历学位参照是否就无法评价一个人的真实学术水平?衡量一个人真实学术水平的标准是什么?所毕业院校的排名?发表论文刊物的“级别”?论文引用率?还是——能讲一口流利的英语?
        据了解,由于和就业、职称、调动、户口等巨大利益挂钩,我国硕士、博士授予中的潜规则,已经逐步在教育产业中形成有巨大寻租空间的“灰色产业”或“第二教育产业”,常艳和她导师的故事只是其中的缩影。国务院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北大清华规定的同等学历申请博士学位的条件实际上阻断了同等学历程序取得博士学位的通道,使国务院学位条例泡沫化。抬高学历贬抑学术,用学历评价代替学术评价,使全社会假学历、假文凭、假学位泛滥,是否是高校中潜规则的显化与强化、延伸与扩大?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逐步淡化改革开放以前、刚改革开放时不拘一格降人才的口号和相关政策,在人才体制、学术评价、干部人事制度中唯学历是问,是改革的成果还是社会的退步?是与国际惯例接轨、国际标准合拍,还是中华文化基因的突变、人类文明进程的异化?在党中央倡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让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创新创业机会的时代,这是值得每个人思考的问题。
        (案例分析)作者:北京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子儒;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韦强;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邬宏威;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健;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银生 
          中国贸易报官方新闻链接地址:http://www.chinatradenews.com.cn/founder/html/2015-05/26/content_59690.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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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贤莫唯学历论
    来源中国贸易报,于2015年5月26日,http://www.chinatradenews.com.cn/founder/html/2015-05/26/content_59699.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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