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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视法律威严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来源: 河南内乡法院   作者: 程相鹏 李富贵   发表时间: 2007-8-13    浏览: 8227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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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河南内乡法院  程相鹏  李富贵
        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攻克执行难,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义务。但现实生活中,人为设置种种障碍拒绝履行此义务的不乏其人。中国财险公司山西省夏县支公司在长达5个多月时间内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导致案件8个多月不能执结,社会矛盾加剧,经法院院长签发,决定对财产保险公司夏县支公司处以3万元罚款,此事当给世人一警示。
       法院执行卷宗显示,河南省内乡县城关镇北城居委会居民王国富,与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任村村民仝学刚驾驶的车辆在河南省内乡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就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形成诉争。2006年7月,内乡县法院判决仝学刚赔偿王国富医疗费等8万余元。一审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仝学刚以无能力支付为由,没有履行一审判决确定的义务,王国富于2006年8月27日申请法院执行。
      为保护王国富的合法权益,短时间内执结此案,内乡法院认真调查了仝学刚的可供执行财产,在依法拍卖肇事车辆获款1.2万元后,决定执行仝学刚肇事车辆此前投保的中国财险公司夏县支公司理赔款,并于2006年12月1日向夏县支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及全部理赔材料,裁定书裁定夏县支公司10日内理赔支付。
       2007年4月5日,内乡县法院再次根据夏县支公司要求,派执行员前往夏县提交车辆定损报告和户口证明,并依该支公司经理要求,当面再次办理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其中划拨存款通知书上填明的金额62403元是依夏县支公司的计算为依据的,该支公司经理签收时当面答复“10日内办妥”。在王国富家人翘首期盼该款“救命”,在法院等待夏县支公司汇款时,夏县支公司却对一审判决公正与否提出质议,并以司机驾驶证无复印件明确表示拒付。
        在长达5个多月时间内 ,执行员多次电话与夏县支公司联系,每次夏县支公司都答复 “10日内办妥”,但迟迟不予办理,再无托词拖延时干脆明确表示拒付,导致申请执行人王国富继续治疗费无着,生活极度困难,其亲属多次人访、信访,酿成破坏社会和谐的不安定因素。内乡法院认为,夏县支公司是案外人,却对法院判决书提出异议无法律依据,鉴于夏县支公司无视法律威严、哄骗执行员,实质拒绝协助法院执行的事实,执行员报院长同意,决定对夏县支公司处以3万元罚款,罚款决定书送达明确告知夏县支公司“若不服本决定可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笔者在内乡法院采访时了解到,内乡法院已从夏县支公司账户上强制划拨103400元,其中要求协助执行的62403元,与夏县支公司收到法院罚款决定书第6天提交的赔款计算书分文不差,并做为标的款交申请执行人王国富,3万元罚款上交国库,多划拨的10997元已退回夏县支公司。此案再次告诫世人:共消社会矛盾,共构和谐社会,是每一位有良知公民的义务,任何破坏社会和谐、无视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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