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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稷山县市场监管局涉嫌行政不作为

    来源: 焦点网谈   作者: 杨瑞光   发表时间: 2018-5-28    浏览: 786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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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众举报:稷山县枣花源纯净水厂2015年11月3日在稷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徐志斌,位于稷山县稷峰镇南阳村。经稷山县公安局委托运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的《印章文印鉴定书》、《笔迹鉴定书》后,充分说明该企业登记注册时提供村委会开具的经营场地证明系伪造,且稷山县国土局已将该企业认定为未取得合法占地手续属违法违章建筑。群众多次向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局有关领导却置若罔闻,不但不查处反而包庇支持,其不作为行为严重违反党纪国法,甚至涉嫌渎职刑事犯罪。下面是司法鉴定认定为仿造: 2018年1月10日,稷山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稷山县稷峰镇南阳村枣花园纯净水厂徐全旺涉嫌伪造“稷山县稷峰镇南阳村村民委员会”印文和涉嫌伪造南阳村村委会公章。委托运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印章印文鉴定[(运)公(司法)鉴(文)字[2018]001号]和笔迹鉴定[(运)公(司法)鉴(文)字[2018]002号],其论证为:书写字迹,书写风格、书写水平不同,且共同出现单字的基本写法,笔顺、笔画搭配等特征上的差异,反映了二者书写动力定型的不同,构成了否定同一的依据。鉴定意见为:检材2018001-J01和样本W2018002-Y01/Y02/Y03/Y04/Y05上的书写字迹不是同一人所书写的。 为此,2018年1月31日,稷山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被举报人本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查明:2015年10月份,徐志斌委托其父亲徐全旺为其办理枣花源纯净水厂的相关手续时,徐全旺向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南阳村村委会证明文件不是由当时任南阳村杜委会主任的王浩军和当时任南阳杜党支部书记的黄国栋开具的。 稷山县公安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罚决字(2018)0000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子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 公安机关 发现的,不再处罚。但违法事实客观存在。 党委村委未开具证明: 2014年12月份,稷山县稷峰镇南阳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换届后村委会积极响应党的号召,加强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范各种基层工作,统一印制了带有“稷山县稷峰镇南阳村党支部村委会”(稿纸),如需开具证明材料,由党委、村委集体研究同意,由党支部书记或村主任同意并开具。经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证实以及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枣花源纯净水厂在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提供的经营场地证明,并非是稷峰镇南阳村委会以及村主任开具。 国土部门认定为非法建筑物:土地由国家土地管理机关统一管理,使用土地均应依法定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对非法占地者由土地管理机关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017年12月19日,稷山县国土局稷峰国土所对枣花源纯净水厂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经查你户在未取得合法占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南阳村北的建筑属于违法违章建筑,限于2017年12月30日下午之前自行拆除。限期内没有拆除的,相关部门将对你的违法建筑予以强行拆除,拆迁费用有你承担。 该《通知》粘贴在枣花源纯净水厂大门上, 并封条查封。 稷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断章取义推诿扯皮:该局领导曾向举报人表示,如果当事企业提供的证明存在虚假行为责任自负,我局会立即将所办手续作废,停止非法生产经营。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当收到公安局的鉴定结果的所作所为却令人费解! 群众向该局举报中心投诉举报后,举报中心进行分派。给出结果是: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因此,当地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出具的企业经营场所证明可以作为经营场所证明使用。 该局依据的《办法》是2014年12月31日山西省人民政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4〕41号)第五条 (三)不能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的,可由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类功能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等组织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使用权证明。 然而,该《通知》还有以下规定,第十一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登记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很显然,该局并未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查处枣花源纯净水厂提供虚假伪造经营场地证明,反而断章取义欺上瞒下,为非法行为开拓。 据了解,2017年9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强调:非法建筑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其中第十条要求,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制定配套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登记虚假住所(经营场所)或不符合行业要求的,及时查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公示信息抽查或有关部门的书面告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的行为。对提交虚假信息骗取登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后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向社会公示。对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对于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观点:新闻发言人、法制媒体评论员张袁认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举报线索一一调查取证,一旦证实公安机关查实企业伪造经营场所证明,国土资源局认定企业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证,应当及时依法注销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将注销《营业执照》的事由书面送达该企业。对于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员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违规违法行为应当由稷山县纪委、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发挥纪律监察监督作用,对相关违纪人员追纠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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