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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广东省人大政法委公安厅交通厅申诉书

    来源: 本站   作者:    发表时间: 2010-5-1    浏览: 1220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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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书。广东省人大:广东省政法委: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厅:我们是死者尹富彪的父母、妻儿,之所以提出申诉,实属无奈,我们现就申诉事宜向你们汇报。
        2008年1月16日,尹富彪及其驾驶的摩托车因遭珠海市斗门珠船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案件被告)所有的车辆(粤C81535)碰撞后致摩托车再碰撞人力三轮车造成死亡。但是,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斗门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竟然没有认定珠海市斗门珠船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为肇事车辆。
        2008年11月18日,斗门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2008年12月31日, 斗门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行政裁定;2009年3月12日, 珠海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行政裁定;2009年12月17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
        经过一年多的拉锯式诉讼,我们均以败诉告终。但是,经过多次庭审调查,我们认为,下列证据可以证明珠海市斗门珠船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粤C81535)是肇事车辆,主要事实如下:
    从证据上来看,粤C81535应承担全部责任。
        1、当事人陈检养指案发当时有一辆红色货柜车(即粤C81535车辆)经过现场,听到很大的(碰撞)响声(摩托车和三轮车相撞声音除外),且当时现场报案人丘志城说是一红色货柜车撞人。
        2、现场报案人丘志诚向110、120报案均称有一红色货柜车撞人后逃逸,逃了一分钟后,请求公安机关在其前方收费站拦截。2008年7月24日,珠海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根据该报警内容向法院出具证词(接警记录):“2008年1月16日16时46分,珠海110报称:在斗门区白蕉镇丽江花园路边,看见一辆大货柜车撞倒行人后往珠海方向逃跑,现场有一人严重受伤。”其他证据显示,发生事故时,只有粤C81535号车辆经过。粤C81535撞击尹富彪证据确凿。
        3、经现场分析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尸体报告及二轮摩托车跟三轮车的检验报告等(交警提供),可以反证二轮摩托车与三轮车相撞造成尹富彪死亡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
    根据尸检报告,死者的衣、裤严重破损,身体是左边严重受伤,死者是被撞飞起来后,摩托车再碰撞人力三轮车的,不是简单的摩托车碰撞三轮车。
    从常理分析,事故地面是桥面路段,上桥路段还有一个坡度,前后有车,车速不可能太快;经检验当事人陈检养的人力三轮车发现,后面碰撞痕迹只有一小块与摩托车前轮的擦痕,显然其碰撞力不大,且摩托车有5.9米的制动拖印,当时死者的速度几乎是停下来的,这说明摩托车与三轮车碰撞时的冲力很小,且人力三轮车小并处于运行状态,其对摩托车的反冲力也不会大。
        4、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斗门大队在其作出的《关于2008年“1.16”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声称“查看事故发生时段现场道路两端的视频监控,没有证据证明尹富彪及其所驾驶的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刮碰”,而斗门交警大队却从未向法院提交现场监控录像。仅凭斗门交警大队的一面之词,焉知尹富彪及其所驾驶的车辆与其他车辆未发生刮碰?关于本案的证据——关系到案件的基本事实,我们存在诸多疑问:
        1、珠海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的证词是根据丘志诚报警内容整理的,却不提供原始录音,其以“仅供内部交流”为由拒绝向我们的代理人和法院提供。故该证词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能完整反映报警人对现场真实情况的描述。因此,法院依整理后的材料作出的判决是不公正的。
        2、既然案发时间段,道路两旁的监控录像显示粤C81535车辆具有肇事嫌疑,而交警部门却没有第一时间将粤C81535车辆扣回,次日才由被告开回交警部门接受检查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极大可能事后清洗车辆痕迹。我们要求立案对粤C81535车辆司机林崇杰进行刑事拘留,为何始终不予理睬?
        3、交警部门扣留了粤C81535两个多月,斗门交警支队的刘队长说粤C81535是有疑点才会被扣留两个月,但是却说没有检验报告,这完全违背程序。交警的陈副大队长(陈庆九)在2008年7月20日左右在交警大队跟我们说过有这个报告,但是这个报告不能给我们,如果我们要这个报告,须领导审批。另外,珠海市斗门支队交管局的洪科长还打电话给陈副大队长,他们发生了争执。交警部门曾说这个车辆需要省里资质鉴定中心来鉴定,但是后来说不需要,前后矛盾。我们就不明白了,为什么斗门交警大队在我们再三请求下,仍然不肯提供粤C81535车的检验报告?交出这份报告为什么要领导审批?交警部门所言要省里专家来鉴定,又说不要,难道人命关天,他们却形同儿戏?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交警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未进行全面收集证据,其作出的认定书疑云重重,不足以令人信服,法院依此为据作出的裁判,有失公正,使肇事者逍遥法外,使受害者蒙受其冤。
         一个生命由生机盎然却在短时间内凋零,而这个生命是自己的亲人,这是何等的痛苦!更痛苦的,是肇事者却相安无事得不到法律的制裁。逝者含冤而去,生者生活无保,为了维护我们合法的利益,维护司法公正,我们特向你们请求:
        1、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重新调查,要求珠海市公安机关向本案受理法院提供事故发生时道路两端的视频监控、2008年1月16日16时45分许丘志诚先生报案的原始录音和对粤C81535车辆的检验报告;
        2、对斗门交警支队的刘队长、邝永才警员(案件主办民警)进行调查;
        3、公安机关对粤C81535车辆司机林崇杰进行调查。
    公正是各方的公正,司法是天下人的司法。法网恢恢,疏而有漏,非维权无门则不会出此下策,恳请你们予以关注,查明事实,查清真相,在威严的国徽下,给生者一个说法,还亡灵一个公道!发件人:yinhuabiao09@163.com 发送日期:2010-04-07 15:13:44申诉人:尹邦庆 2010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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