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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赔偿金岂能一人独占?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 2008-1-4    浏览: 767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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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丈夫出门打工发生事故死亡,矿上赔偿10万元。为了独占这笔赔偿金,媳妇被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最终被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处以刑罚。
        [新闻故事]
                                       出事故赔偿十万 为保管签订协议
       在河南内乡的一个小山村里,一对新人在亲戚朋友的祝福声中欢天喜地被涌进了洞房,丈夫叫孙磊,妻子叫杨丽。公公婆婆笑得合不拢嘴,孙家唯一的儿子终于结婚了,也了却老人们一件心头大事。婚后的夫妻恩恩爱爱,对公公婆婆也算孝敬。第二年孙子呱呱坠地,给这个农家增添了无限欢乐。家里虽然收入不高,但小日子过得也算温馨舒适。在大儿子五岁那年,第二个儿子也出生了,由于人口的增多,家庭经济倍感拮据,为了补贴家用,孙磊决定出门打工。
       此时,在外地某煤矿打工的刘山回来后,到孙磊家玩。孙磊见刘山出手阔绰,心想他在矿上打工一定挣了不少钱。便央求刘山介绍自己到矿上打工。刘山满口答应,于是孙磊便也到了煤矿上。煤矿工资较高,孙磊却舍不得花,每月将工资如数寄给家中的妻子。杨丽看到丈夫打工能挣钱,便也撇下两个儿子,到煤矿打杂。
    谁知天有不测风云,2004年10月份,煤矿出了事故,上班后的孙磊再也没有回来。杨丽听到消息后,如雷轰顶,立即赶到矿上,但她看到的却是丈夫冰冷的尸体。她抚摸着丈夫的尸体欲哭无泪,只是干嚎。是啊!象这样的悲剧无论发生在谁的身上,都是无法承受的。为了补偿损失,矿上给孙磊家属赔偿了10万元,并自2004年11月份起,每月支付给孙磊两个儿子及父母亲生活费共计1000元。
       杨丽处理完丈夫的后事,便抱着丈夫的骨灰,带着矿上赔偿的10万元现金回到家里。当天上午,在亲戚、邻居、朋友的帮助下安葬了丈夫的骨灰。下午,杨丽把丈夫生前所欠的款项一一还清后,便回到房屋的里间,把从矿上带回的10万元现金交给自己娘家的哥杨青,并让他带走保管。此事恰恰被婆婆的娘家哥哥刘欣看到了,刘欣拉着杨青坚决不让他把钱带走。为此双方还发生了一场争执,邻居王坤看到这种情况出面劝解说:“钱带走可以,但要出字据证明这笔款属于俩个老人、俩个孩子及杨丽五人所有。除此外,任何人不能动用这钱款。”杨丽表示同意,便由村里的识字人起草了一份字据,内容为:矿上赔偿的10万元钱由杨丽委托哥哥杨青保管,属于公公、婆婆、两个孩子及杨丽所有,其他人无权使用这笔款。末尾由代管人、见证人签名,并由当事人各持有一份,事情总算得以圆满解决。
                                       为维权公公告媳 拒执罪终被法判
       2004年11月份,矿上如期将每月1000元生活费寄到杨丽家里,存折上的名字是公公孙岗。由于孙岗不识字,便把存折交给杨丽去取钱。起初孙岗并未在意,由于平时不用钱,也就没有过问。隔了一段时间,孙岗犯病,没钱治疗。便找到杨丽准备要点钱治病,谁知杨丽竟说:“这些钱你不用惦记,这是我男人给我挣的,没有你的份。”孙岗无奈,只好自己借钱治病。病治好后,又找到杨丽要了几次,可每次都是空手而归,万般无奈的孙岗只好找到妻哥刘欣,在刘欣等人的主持下,于2005年11月份分家另过。当面说好矿上每月寄给孙岗夫妇的500元仍由杨丽领取,并按时交给孙岗夫妇,杨丽当时满口答应。谁知,一晃三个月过去了,只见杨丽月月取钱,却并不兑现当初的承诺,一直到2006年2月。
       为了得到自己应得的部分,孙岗只好委托他人到法院起诉。2006年7月27日,法院判决被告杨丽在5日内支付孙岗夫妇死亡赔偿金35000元及抚恤金9600元。杨丽在判决书生效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孙岗遂于2006年10月8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内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向杨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杨丽态度恶劣,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拒不执行。法院依法于2006年11月15日,对其采取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拘留期限届满,杨丽仍分文支付。后经法院工作人员多方做工作,杨丽仍然是死猪不怕开水烫,拒绝履行。鉴于杨丽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情节严重,并在当地造成极坏影响,其行为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于2007年7月18日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后被依法逮捕,在公安司法机关的强力威慑下,杨丽态度有所好转,并由其亲属于2007年8月3日履行了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
       2007年8月10日,内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杨丽视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与不顾,明知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而故意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杨丽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后,已履行了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且在庭审当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杨丽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单处罚金5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说法一]
                                       加大宣传力度  弘扬传统美德
       魏建国(内乡法院院长)近年来,随着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不断增多,在打工过程中因车祸、工伤等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当这些人身伤害事故降临的时候,必然给他们的家庭带来巨大的悲痛,这样的局面是谁也不愿意看到的。这时,同为受害人的家庭成员,本该相互安慰,渡过难关。但由于受经济、文化、道德、人格及自身素质等方面条件的制约,总有一些不理智的家庭成员把目光死死地盯在死亡赔偿金上。他们从肇事者那里获得死亡赔偿金后,不但不互相安慰,反而为死亡赔偿金而争执不休,这无异于给正在流血的伤口再撒上一把盐。
       由于此类案件的当事人都是死者的近亲属,相互之间不是血亲就是姻亲。如:公公、婆婆与儿媳之争,岳父母与女婿之争,还有弟兄姊妹之争,而被告往往是掌握家庭经济主动权、实际保管死亡赔偿金的家庭成员,原告则多是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妇女。此类案件涉及的人数众多,社会影响面大。这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谐新农村必然带来了不稳定社会因素。要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应着重考虑以下方面:一、要加大对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力度,大力弘扬尊老爱幼传统美德,明确家庭成员之间的抚养、赡养、扶养、扶助义务,对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遗腹子等家庭成员给予特殊保护;二、通过典型案例进行生动的普法教育,引导人们珍惜亲情,珍爱生活,和睦相处。   
         [说法二]
                                        判决必须履行  观念尚待更新
       何国盈(内乡法院副院长)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必须被遵守,必须被执行,违法者必定受到法律的制裁。案件审理完毕,那些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裁判,必须依法履行,其中有自行履行,和解履行和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是指被告在裁判确定的时间内未依法履行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也未与原告达成和解的情况下,原告依法在一定的时效内向原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保护其合法的请求。法院的执行不是一帆风顺的,常常遇到麻烦。为了保障执行能够继续进行法院就不得不采取一些强制措施。因为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是不会主动履行的,只有在强制措施面前,他们才会软下来,履行或部分履行。但是也有一小部分被执行人,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有能力履行但仍不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便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究其原因是法治意识的淡薄。民众对法治,尤其是对法律的了解又少的可怜。对此,我们应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民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的意识。“依法治国”一方面是国家严格的执行法律,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是广大的民众能够自觉的守法。这就需要广大的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就现今中国的状况而言,老百姓的文化程度相对较差,这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法律的实施。大多数的纠纷其实是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的缺乏造成的。因此,国家应该在提高民众的文化素质的同时,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提高民众的法治意识,培养自觉遵守法律的观念,在民众思想深处烙下遵纪守法光荣,违法乱纪可耻的印记。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大家庭,才能使依法治国深入人心。
         [说法三]
                                      杨丽的行为构成  拒不执行判决罪
       杨红(内乡法院政治处主任)拒不执行判决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被执行人、担保人和协助执行义务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而拒不执行。
       本案中杨丽在一审判决书送达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并没有上诉。在判决书生效后,也不主动履行,视判决书如同一张白纸。在申请执行人孙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执行人员三番五次找其做思想工作,被执行人杨丽却以种种借口拒不执行,态度十分恶劣。在执行人员依法对其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不思悔改,抱定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态度,致使执行受阻,在当地造成极坏的影响。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其明知自己有能力执行而故意拒不执行的行为,完全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 拒不执行判决罪,因而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内乡县人民法院 刘伟利 冯云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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