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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14
315 “维权”两字总是包含着弱者的委屈。然而一些消费者过度地要求维权,却让人感到一种对立的强权,这不得不令人深思。 8月22日,乐清市乐成镇一消费者在清远路一家超市买了一包麦片,由于包装未封好,发现一只蛘,便向乐清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要求超市给予赔偿。市消费委工作人员按照《消法》做出退一赔二的处理,并对该超市的同类产品进行检查,发现有问题的及时销毁。该消费者对处理结果不满,称已怀孕7月的老婆上个月已吃了这种麦片,不知道胎儿有没有受到影响,要求超市出钱让老婆去医院检查身体,要是没问题就算了,有问题的话,还要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而几天前,虹桥的一消费者到一酒店消费,喝到变质的啤酒,竟向商家索赔1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如此事例还有很多:消费者陈某因手机信号不好到维修店修理,取机时发现手机内信号全部丢失,陈先生认为维修店应该事先有所告知,于是向商家索赔1万元;虹桥一消费者在一酒店吃饭,发现王老吉饮料里有杂质,要求餐费免单及赔偿精神补偿费1万元。类似的维权是不是有点过分了? 笔者认为:一、过度索赔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时,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增加商品或服务价格1倍的赔偿。而这种加倍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如果不属于欺诈,一般就是按照商品原价赔偿而已,有时将根据消费者所受伤害程度赔偿误工费、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像上述余某因喝到王老吉就要求精神补偿费1万元,这种做法很不合理,缺少法律支撑。二、索赔应当把握好度 。今年上半年,乐清市共受理消费者投诉受理举报投诉1472起。在各类投诉中,质量投诉占到了65%。很大一部分的投诉案件其实完全可以自行化解,但由于有些消费者或不懂如何具体维权,或维权“过度”,变恶意索赔,致使消费委花很大精力去解决此种消费纠纷。 近年来,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已有一定的维权意识,这是值得欣慰的。但一些消费者缺少相关的法律知识,对投诉索赔范围、赔偿的标准知之甚少。总觉得商品、服务出了问题,厂家和商家就应该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赔偿,致使维权过度,“得理不饶人”。 为此,乐清市消费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国家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有明确规定的,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一要调整好心态,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与经营者交涉,向消费委反映情况,避免发生过激行为;二是消费者要掌握必要的消费法律知识,依法维权,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梁梓、金波)